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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2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17229 號函辦理。
二、貴校若發現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校內疑似違反自殺防治法第 16 條規定事宜時,請通報本局續處,以建立自殺新聞報導原則,避免助長自殺之情形。
三、曾被通報自殺企圖或有精神疾病個案未繼續就學(如畢業未繼續升學或放棄學籍),仍有輔導、關懷或照護需求者,請遵守保密原則並依人在地原則轉予本府衛生局持續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