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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3 月 1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0987 號函 辦理。 二、為推動雙語教育政策,提升中小學在職教師雙語教學知 能,教育部規劃於本(111)年暑假開設旨揭學分班,採不分 領域開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該 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者,其中以非英文科專長教 師優先薦送。旨揭薦送作業,以本市 109 、 110 年未薦送教 師參加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之學校教師,且符合下列招生 對象資格者為優先: (一)第一順位:具備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 通過證明之在職專任教師。 (二)第二順位:具備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 通過證明之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三、旨揭學分班共需修習 6 學分(暑假 3 學分、學期間 2 學分及寒 假 1 學分);修畢課程後,教師證可依下述條件加註次專 長: (一)國民小學教師: 1、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 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 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 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3 年內( 114 年 9 月 30 日 前)取得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 (聽、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 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依本學分班 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得申請於該科 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 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 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3 年內( 114 年 9 月 30 日 前)取得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 (聽、說、讀、寫)通過證明,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 「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始得申請於該科教師證 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四、薦送作業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請各校務必確實盤點校內師資,規劃並鼓勵符合資格且 能配合上課之教師參加旨揭學分班進修,俾以推動雙語 教育。 (二)請本市 109 、 110 年未薦送教師參加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 之學校(如附件 1)務必確實檢核校內師資,並薦送符合資 格且能配合上課之教師參加旨揭學分班進修。 (三)另,本局業於 111 年 2 月 25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10290347 號函(諒達),請本市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 111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及 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之學校提報 雙語增能學分班薦派教師名單。請各校務必檢視本次薦 送名單,勿與國教署補助計畫核定學校薦派名單(如附件 2)重複;倘未通過國教署審查之學校,可於本次薦送符 合資格且能配合上課之教師。 五、為符應教師就近進修之需求,教育部將視本局所送教師進 修名冊人數,協調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就近開班;爰請學校 承辦人員於 111 年 3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依教育階段 分別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薦送名單,逾期未填報者,視同 無教師進修需求。 (一)國小階段:本局線上填報系統編號第 15560 號。 (二)國高中階段:本局線上填報系統編號第 15561 號。 六、檢附「臺南市 109-110 年未薦送教師參加雙語增能學分班之 學校名單」及「國教署補助計畫核定學校薦派名單」各 1 份 供參(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