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稱解聘辦法)規定辦理。
二、為具體化學校處理前開事件之各階段處理步驟,本局修訂旨揭檢視表及校事會議紀錄範本,確保各校均能依法進行各項調查工作,而不致衍生後續因程序瑕疵導致案件程序重開或其他爭議,建請各校依法召開校事會議時,參酌本局建置之檢視表及範本辦理,落實法定程序。
三、另再次重申,有關解聘辦法規範校事會議及調查小組成員資格,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部分請務必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設置要點第 2 、 3 點邀請,確保成員適法性,另社會公正人士則得以案件類型及需求聘請社會通念可公正審議事項,且未涉及角色或利益衝突之虞者擔任,如村里長、地方鄉紳、部落耆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