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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0 月 1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42690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 104 年 5 月修訂之「校園節能手冊」,有關校園各區域照明設備選用與設計原則係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CNS12112 國家標準之規定。各場所除照度的基本要求外,燈具安裝位置、是否利用自然採光或因眩光而易對視力產生影響皆為空間照明選用與設計時的重要參考依據,故各場所應考量實際情形進行照明之設計。
三、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6 年 8 月 30 日函送探討 3C 產品影響視力健康之因子與管理建議計畫之結果摘要予教育部國教署,本局業依教育部國教署 106 年 9 月 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60096020 號函,以 106 年 9 月 8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060960752 號函(計達)提供學校採購燈具及使用電子教學設備時參考。
四、為確保學生健康,各場所應考量實際情形選用與設計合適之照度,避免因環境照度設計不良而影響學生視力。
五、檢附「校園節能手冊」校園照明設備選用與設計原則( P5-20~P5-26 )及說明三相關函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