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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處理霸凌事件注意要點」辦理。
二、學校接獲疑似霸凌事件檢舉或申請調查,請依下列處理流程建議辦理:
(一) 知悉時間起 24小時內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網」及「臺南市校園安全防護網」。
(二) 知悉時間起 3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討論是否受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並於教育局函文期限內函復「會議紀錄、簽到表」。
(三) 知悉時間起 2個月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會議」(依調查報告確認是否屬校園霸凌事件,若確屬校園霸凌,需於校安通報續報更改個案類型為”確認個案”,並註明”霸凌類型”),並於教育局函文期限內函復「會議紀錄、簽到表、調查資料(報告)、確認結果通知書」。
(四) 上開確認結果應提供申請人申復救濟程序,申復期為收到結果通知書隔日起算20天,若申請人未提申復救濟,並接到教育局收悉書函,請於教育部校安通報網站處理情形增列:「申復已過,予以結案,解除列管」,辦理結案程序。
(五) 確認為校園霸凌事件後,進入輔導期1~3個月,依教育局函文期限函復結案會議資料(會議紀錄、簽到表、輔導評估表)。
(六) 案件處理程序及進度,請同步於上開教育部及本局通報網站上續報處理情形。
三、旨揭處理程序流程及相關表件如附件,並同步置於教育局網站→文件下載區→學輔校安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