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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惠純 - 學務組 | 2021-10-28 | 點閱數: 490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審議。」、第 6 條第 1 項:「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二、必要時,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學校相關人員意見。」及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一、教師涉有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情形,學校應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二、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校事會議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三、教師無前二款所定情形,而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情形,學校應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四、教師無前三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先予敘明。
二、貴校倘發生疑似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案件,依上開規定,應召開校事會議審議相關案由,為確保學校均依法辦理不致程序有所瑕疵而有原處分遭撤銷之情形,請貴校於處理類此事件時,應依本局公布之第 1 次及第 2 次校事會議紀錄範本辦理,並應謹慎確認校事會議及調查小組成員身分是否均符合解聘辦法規定。
三、另自 110 學年度起,本局迄今已接獲 28 件校園管教衝突事件,再次重申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及零體罰政策,請貴校加強向所屬人員宣導勿以違法或不當之措施處罰學生,倘經調查屬實,將依教師行為情節輕重議處,情節重大者依教師法或相關規定更得予 1 至 4 年或終身解聘;請務必提升貴校辦理正向管教宣導之頻率及密度,確保所屬人員均知悉不得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之情事。
四、檢附旨揭校事會議紀錄(範本)共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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